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一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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