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二条 设立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信托财产合法性声明、信托文件、信托财产交付证明等材料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