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四条 根据慈善信托文件的约定或者经委托人同意,慈善信托可以变更受托人、增加新的委托人、增加信托财产或者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等事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出现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无法履行职责情形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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