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六条 慈善信托终止后有剩余财产,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