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终止;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慈善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清算、公告等手续。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终止;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慈善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清算、公告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