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将适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慈善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