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五十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五十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