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发展不同类型的慈善组织,优先培育扶贫、济困、扶老、救孤等慈善组织,并支持、引导联合型、行业性慈善组织承接政府委托或者转移的职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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