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第六条

山东省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并不得以瞬间提速、轰踩油门、轰鸣疾驶等方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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