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一条 本省加强河流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引黄渠首沉沙区、清淤区、截渗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