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条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费用,由受益者承担,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