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八条 水土保持设施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水土流失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