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技术培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