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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