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护和经营。鼓励、支持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者等通过兼并、收购、入股等方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