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二章 航道 第八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二章 航道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时,应当对航道规划建设用地、用海予以优先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