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履行管理服务职责,加强水路交通市场监管,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和市场诚信体系,实行政务公开,建立投诉和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