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二章 航道

第九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二章 航道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全省航道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全省航道规划应当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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