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二章 航道

第十一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二章 航道 第十一条 在规划通航的河流上建设拦河闸坝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在项目立项时,应当征求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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