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二章 航道

第十三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二章 航道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航道时,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进行改造,并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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