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二章 航道 第十三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二章 航道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航道时,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进行改造,并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