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二章 航道 第十二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二章 航道 第十二条 在内河航道两侧建设码头,应当配套建设与吞吐能力相适应的停泊区。内河码头前沿应当与航道保持足够的距离,保障船舶靠泊、装卸作业不占用公共航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