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加强水路交通安全预防、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时协调、解决水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予以财政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