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确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渡口运营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对辖区内乡镇船舶、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