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确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渡口运营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对辖区内乡镇船舶、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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