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审核、核准等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职责权限负责管辖区域内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未划定为通航水域的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等范围内水域,其水上安全管理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检验范围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履行船舶检验职责,并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的检验结果负责。
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职责权限负责管辖区域内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未划定为通航水域的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等范围内水域,其水上安全管理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检验范围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履行船舶检验职责,并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的检验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