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者等应当严格遵守水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以及人员的管理,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并对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船长、轮机长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员、浮桥操作员以及其他船员、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