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从事水上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按照有关旅客、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强制保险规定参加相应的保险,并取得规定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