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单船水路运输经营者以及不具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抗七级风性能的船舶,不得从事国际、省际旅客运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