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在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事先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过往船舶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
内河行洪、泄洪、疏浚等可能影响船舶、设施安全的,河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事先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内河行洪、泄洪、疏浚等可能影响船舶、设施安全的,河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事先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