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五章 船舶与船员 第四十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五章 船舶与船员 第四十条 船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船员证书后持证上岗。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的船员,可以由省或者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考试、发证。船员培训由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机构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