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五章 船舶与船员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五章 船舶与船员 第三十八条 船舶应当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内河运输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或者收集设施,满足省级船舶污染物监管系统的动态监管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其他污染物。
鼓励、支持发展标准化船舶、河海联运船型和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逐步淘汰老旧船舶。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国家、省船型标准化补贴、清洁生产奖励等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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