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五章 船舶与船员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五章 船舶与船员 第三十九条 船员应当遵守水上交通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
(二)超限、超载、超速驾驶船舶;
(三)在恶劣天气或者其他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作业;
(四)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船舶;
(五)其他危害船舶航行安全的行为。
(一)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
(二)超限、超载、超速驾驶船舶;
(三)在恶劣天气或者其他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作业;
(四)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船舶;
(五)其他危害船舶航行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