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五章 船舶与船员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五章 船舶与船员 第三十七条 船舶和浮桥承压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检验。
船舶和浮桥承压舟的登记港为船籍港。船籍港在地方海事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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