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 第三十六条 省际货物运输和省内客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出现运力严重过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水路运输安全的情形时,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决定暂停新增运力。
采取前款规定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开始实施的六十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采取前款规定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开始实施的六十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