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 第三十五条 浮桥运营人应当加强浮桥通行秩序管理,配备现场指挥调度人员。
在浮桥上通行的车辆,不得超车、掉头,不得超过浮桥的载运能力;大型载客车辆和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等危险货物的车辆,通过双向四车道以下(不含四车道)浮桥时,应当单车单向通行。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浮桥检验技术规范,对浮桥承压舟载运能力、安全标准、检验规程等作出规定。
在浮桥上通行的车辆,不得超车、掉头,不得超过浮桥的载运能力;大型载客车辆和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等危险货物的车辆,通过双向四车道以下(不含四车道)浮桥时,应当单车单向通行。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浮桥检验技术规范,对浮桥承压舟载运能力、安全标准、检验规程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