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 第三十三条 旅客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布。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临时变更、取消旅客班轮运输班期、班次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退票、换票等服务工作,不得另行加收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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