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 第三十一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做好旅客、车辆以及货物上下船舶的疏导和秩序维护工作,严格执行查验、审核、交接签字制度,对所载车辆进行科学、合理配载和有效绑扎、系固,按照规定为船舶配备足够的消防、救生、安全等器材,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制定应急措施,定期进行演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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