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 第三十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 第三十条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不得垄断货源、强行提供服务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公平竞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