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四章 水路运输 第二十八条 在通航水域内使用载客十二人以下的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船舶经依法登记、检验且总运力达到二十客位以上;
(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四)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五)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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