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三章 港口与渡口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三章 港口与渡口 第二十六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按照渡船核定的载客、载货定额售票、检票,发现渡船超定额载客、载货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并禁止渡船驶离渡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