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三章 港口与渡口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三章 港口与渡口 第二十五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设置方便旅客上下渡船和渡船靠泊的设施、设备,配备必要的消防、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加强对渡口、渡船的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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