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三章 港口与渡口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三章 港口与渡口 第二十三条 港口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或者通过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污染物的接受与处理应当纳入所在地环境卫生统一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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