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三章 港口与渡口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三章 港口与渡口 第二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核定的危险货物种类范围内从事装卸、过驳、储存等作业活动,落实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报告制度,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并根据危险货物理化性质,采取科学、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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