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三章 港口与渡口

第十九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三章 港口与渡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港口资源、优化港口布局,加快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构建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等有机衔接的综合运输体系,鼓励、支持航运业以及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引导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海运发展基金。
鼓励、支持邮轮、游船港口和码头建设,促进水上旅游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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