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三章 港口与渡口

第十八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三章 港口与渡口 第十八条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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