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二章 航道 第十六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二章 航道 第十六条 因装卸作业和排放废弃物等影响航道通行的,由当事人负责清除;不能及时清除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立即组织清除并依法通知当事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