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二章 航道

第十七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二章 航道 第十七条 航道水位变化、施工作业等影响通航条件和通航安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发布通告,公布航道尺度变化、航标调整等信息以及禁止或者限制船舶通行的时间、航区。
船舶不得违反禁航、限航规定强行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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