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三章 港口与渡口 第二十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三章 港口与渡口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审批和设计阶段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依法进行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