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三章 港口与渡口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三章 港口与渡口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申请从事港口理货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