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船籍港,是指船舶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港口。
(二)船舶所在地,是指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经常停靠地。
(三)沉船沉物,是指沉没于海域水面以下或者淤埋海底泥面以下的各类船舶和器物,包括沉船沉物的主体及其设备、所载的全部货物或者其他物品。
(一)船籍港,是指船舶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港口。
(二)船舶所在地,是指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经常停靠地。
(三)沉船沉物,是指沉没于海域水面以下或者淤埋海底泥面以下的各类船舶和器物,包括沉船沉物的主体及其设备、所载的全部货物或者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