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出海船舶或者人员,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且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边防机关可以暂扣船舶。
决定暂扣船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边防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处罚决定执行后,公安边防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暂扣措施。暂扣船舶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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